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公房可以买卖吗?
作者:匿名 来源:资深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12

【律师介绍】
徐宪杰,男,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已执业:12年
服务领域:房产、根本性民裁决
行业口碑:做事稳重,责任心强,擅于对问题细节的研判。

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近日接到用户咨询北京地区公房是否可以展开买卖交易,针对此类问题,徐宪杰律师将通过本文为大家普及涉及知识。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所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修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产房与私产房仅次于的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是不能够随意进行买卖交易的。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对公房的管理政策也不存在无法承继或办理婚前公正的情况。对于可以出售出让的公房必须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通常,禁令出售的公房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1、以高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充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多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微克翻新,且微克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充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正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征地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供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应出售的。

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温馨提醒,关于“公房交易”的法律依据源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出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在有关房产交易纠纷的案件中,因为出售公房产生的民事纠纷时常发生,徐宪杰律师建议在购买房屋时可以理解该套房屋的真实背景情况,可以通过物业、房管所等单位进行查询,通过签定正规化购房合同,标示双方不应遵守的责任及义务,防止产生房产纠纷。当发生房产纠纷无法展开调节时,可保有好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来确保自身权益。
*文章来源 搜讯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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